2.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文论及的偏远地区的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受害人的问题,现在在某些落后地区还是大量存在的,这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是一个长期性的战役。针对这个问题的国家赔偿,相关部门可以提议进行专门的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,制定相对完善和详细的国家赔偿范围和标准,制定相对系统的国家赔偿申请程序。然后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因地制宜,争取能够使得受害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。 3.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赔偿的主动性相结合 主动赔偿更有利于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。“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”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。但在实践中,由于有的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,并不清楚这一权利,有的受害人由于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之后,担心受到第二次伤害而不敢行使这一权利。②大多数在偏远地区的受害人并不知道国家赔偿的存在,而且由于家庭条件以及交通不便等等,使得出现伤势的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少之又少。为了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有关部门在对当事人进行绝育手术之后的一定期间内,可以对其进行手术回访,发现有绝育手术不完善或者绝育手术导致其他伤害的,应当报告给当地政府,“积极主动”地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。 4.根据具体情形适当启用国家补偿 绝育手术是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盛行在我国的。手术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为一个家庭的男女青年,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,一旦手术出现任何问题,就基本上伤害了一个家庭。有些受害人家庭贫穷不堪,或者妻离子散,这些都是绝育手术的风险性导致的,所以国家应当对其和其抚养的家庭成员进行经济上和政策上的补偿。 注释: ①谭霭玲.政府信息公开与构建透明政府[D].肇庆学院,2007(10). ②丁梅.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[J].行政与法,2007(10).参考文献: [1]张瑛杰.浅析行政赔偿中的职务行为[J].咸宁学院学报,2010(10). [2]李健.论<国家赔偿法>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及完善[D].吉林大学,2007. [3]郑金玉.<国家赔偿法>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析[J].法治研究,2010(12). [4]薛冰.论扩大和完善我国行政赔偿范围[J].法制与社会,2010(36). [5]丁梅.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[J].行政与法,2007(10). [6]谭霭玲.政府信息公开与构建透明政府[D].肇庆学院,2007(10). |